近日
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国家能源局关于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 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资质〔2020〕22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从简化许可管理、规范许可准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三个方面明确了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的具体措施。
近期,我们将对
这三个方面进行逐一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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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且看第二方面
贯彻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
严把许可准入关
大部分发电企业许可制度执行情况良好,传统能源如火电、水电项目机组验收工作比较规范且有调试电价的约束,基本能够及时取得许可。但在近些年的监管中发现,风电、光伏发电企业存在依法持证经营意识不强的问题,部分项目启动验收不规范,长期处于调试状态不及时申请许可,影响电网稳定运行和许可证的权威性。
针对上述问题,《通知》在发电项目申领许可时间节点、许可准入监管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一)明确发电项目许可要求
为强化发电企业依法持证经营意识,《通知》重点强调发电项目(不含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应在“完成启动试运工作”后3个月内取得电力业务许可。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应于并网后6个月内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
为了做好许可申请与项目并网工作的衔接,《通知》明确企业在签订《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可暂不提供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企业按要求取得许可后,应将有关许可内容及时告知相关电网企业及调度机构。
(二)优化风电、光伏发电项目许可准入监管
《通知》针对部分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机组(发电单元)数量较多,分批次投产、投产延续时间较长的特点,明确“分批投产的风电或光伏发电项目,可分批申请许可”。
按照《通知》要求
分批投产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应当在每批机组或者发电单元并网后6个月内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取得许可后,后续投产批次按照变更事项办理。
为敦促企业加强依法持证经营意识,《通知》强调对于未按要求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风电、光伏发电企业,派出机构将依法予以处理。
(三)做好煤电机组市场退出,促进淘汰落后产能
《通知》要求
各派出机构要督促企业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对纳入落后煤电机组关停方案和年度关停计划的,督促企业到期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对确认已实际关停的项目,按规定注销电力业务许可证。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电应急备用电源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18〕419号)有关要求,《通知》明确,一是煤电应急备用电源关停后,及时变更或者注销电力业务许可证。二是对于发电机组已关停,但企业享受发电权的,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发电企业应按规定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手续,发电权交易不需要保留电力业务许可证。
依据国务院简政放权有关文件精神
2014年,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国家能源局关于明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4〕151号)(以下简称“151号文件”),对经能源主管部门以备案(核准)等方式明确的分布式发电项目、单站装机容量1MW(不含)以下的小水电站、项目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等实施许可豁免政策,鼓励分布式发电和可再生能源发展。
2016年,国家能源局印发《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发电企业许可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6〕351号)(以下简称“351号文件”),将小水电豁免范围进一步扩大到了6MW(不含)以下,豁免政策实施以来,取得了较好的社会反响,受到了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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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文件解读之二|贯彻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 严把许可准入关
发布时间:2020-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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