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国家能源局关于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 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资质〔2020〕22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从简化许可管理、规范许可准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三个方面明确了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的具体措施。
近期,我们将对
这三个方面进行逐一解读
请持续关注
今天且看第三方面
规范许可管理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调整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条件
为进一步做好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许可工作,《通知》明确,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申请条件由“具有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调整为“具有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供(配)电区域划分意见或企业间自主达成的供(配)电区域划分协议”。
(二)规范增量配电业务许可管理
《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同一供电营业区内可以有多个售电公司,但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该配电网经营权,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传统供电企业供电营业区大多按照市、县(区)行政区域确定,在增量配电改革后,增量配电项目配电区域经营权属于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的项目业主,不再由原供电企业经营。监管中发现,部分供电企业仍在增量配电区域内发展新用户,这种做法不利于电网安全,也侵害了增量配电项目业主的合法权益。
为落实电力体制改革精神,推进售电侧改革,保障增量配电项目业主合法权益,《通知》重点强调,供电企业应当妥善处置存量资产和用户,不得在已许可的增量配电区域内发展新用户。
为解决增量配电项目业主取得许可后,原供电企业许可证中登记的供电营业范围重叠的问题,《通知》明确,在供电企业持有的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副本“供电营业区覆盖范围”中统一标注“不含已许可的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通知》印发后,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将适时组织供电企业开展《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副本的标注工作。
(三)加强输、供(配)电企业许可事中事后监管
为督促输、供(配)电企业严格执行许可制度,切实履行持证企业义务,《通知》强调输、供(配)电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定期自查、申请许可事项变更。《通知》明确,一是供(配)电企业供(配)电设施投入运营、终止运营的,不列入许可事项变更,按照登记事项变更管理。二是对于许可的变更时间节点进行了优化,每年二季度,输电企业主网架输电设施投入运营、终止运营的,集中申请上一年度此类许可事项变更;供(配)电企业集中报送主要设施、设备变更情况并办理变更手续。
为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推进许可信息公开,改变传统服务模式,《通知》强调各派出机构在企业自查、变更等业务的办理环节要全部实现网上办理,切实加强服务意识,进一步提高许可服务水平。
为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推进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总体要求。《通知》重点强调各派出机构应依法组织实施持证企业信用监管,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结合,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不断提升信用监管效能。
新闻资讯
相关产品
详细内容
最新文件解读之三|规范许可管理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发布时间:2020-04-16
相关标签:
相关新闻
- 2024-10-15电力驱动 扬帆蓝海
- 2021-09-222021版-特种作业常见问题解答
- 2021-08-06东北能源监管局通报2021年上半年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举报受理处理情况
- 2021-08-06《电力业务资质管理年度报告(2021)》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