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国家能源局关于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 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资质〔2020〕22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从简化许可管理、规范许可准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三个方面明确了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的具体措施。
近期,我们将对
这三个方面进行逐一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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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且看第一方面
深入推进简政放权
简化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管理
(一)继续实施电力业务许可豁免政策
依据国务院简政放权有关文件精神,2014年,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国家能源局关于明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4〕151号)(以下简称“151号文件”),对经能源主管部门以备案(核准)等方式明确的分布式发电项目、单站装机容量1MW(不含)以下的小水电站、项目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等实施许可豁免政策,鼓励分布式发电和可再生能源发展。
2016年,国家能源局印发《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发电企业许可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6〕351号)(以下简称“351号文件”),将小水电豁免范围进一步扩大到了6MW(不含)以下,豁免政策实施以来,取得了较好的社会反响,受到了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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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号文件已到有效期,豁免政策是否会延续?是否会调整?
相信是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十分关注的问题。这些得到社会关注的问题在《通知》中均给出了答案,《通知》不仅明确继续实施豁免政策,还进一步扩大了豁免范围。
《通知》明确,以下发电项目不纳入电力业务许可管理范围:
1.经能源主管部门以备案(核准)等方式明确的分布式发电项目;
2.单站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小水电站;
3.项目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含垃圾发电)、海洋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
4.项目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煤矿瓦斯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5.并网运行的非燃煤自备电站,以及所发电量全部自用不上网交易的自备电站。
在151号文件及351号文件的基础上
《通知》明确的豁免范围中新增了“项目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余气、煤矿瓦斯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将自备电厂的豁免范围进一步调整为“并网运行的非燃煤自备电站,以及所发电量全部自用不上网交易的自备电站”。
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余气发电、煤矿瓦斯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属于鼓励类,将豁免范围设定为“项目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余气发电”与其他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豁免范围保持一致。
自备电站豁免范围调整主要考虑
许可管理范围更加契合许可证市场准入功能,对非燃煤自备电站实施许可豁免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精神。
上述两类发电项目纳入许可豁免范围符合进一步简政放权精神,有利于鼓励行业发展、充分优化监管资源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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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豁免范围内企业的许可证如何处理?
为减轻企业经营负担、切实将豁免政策惠及企业,《通知》明确要求各派出机构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采取公示的方式主动注销豁免范围内企业的电力业务许可。由派出机构对豁免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予以注销。
下一步工作中
国家能源局将组织各派出机构采取上述方式集中注销豁免范围内企业电力业务许可证。
(二)简化部分发电企业许可申请要求
除许可豁免政策外,《通知》明确对总装机50MW以下的小水电企业、其他各种类型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以及余热余压余气、煤矿瓦斯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发电企业简化许可申请要求。
相比原有政策
《通知》一是将小水电的许可简化政策适用范围扩大到了总装机50MW;
二是将经营余气、煤矿瓦斯等资源综合利用发电业务的企业纳入简化政策适用范围。
在许可简化内容方面
《通知》一是明确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财务等主要负责人允许一人兼任多项职务;
二是不再要求提供年度财务报告、财务状况审计报告等材料,提交《资产负债表》即可。